开发区各办、局,市县直、企事业单位:
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暂行规定
为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及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我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三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第四条 本区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参照公文发文业务流程进行)
1.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拟文时在发文单中标明是否公开,不公开标注不公开理由;
2.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所在办领导审核;
3.管委办法制科审核;
4.政府信息产生所在办的分管领导审核;
5.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二)一般类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进行自审;
2.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所在办领导审核签发;
3.上报信息公开周报表到管委办备案。
第五条 各机关单位的保密员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主要包含: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本区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处理结果应当报分管领导和管委办审核。
第十条、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商同管委办、法制办确定,确有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按《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泄密责任,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