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坚持营商环境建设和安全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持续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转作风、提效能、强担当,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全面系统推进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接入审批改革,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积极探索掘路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构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和追责惩戒机制,推出具有本区特色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服务创新政策和改革举措,为有效优化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报装接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站办理、联合勘验、并联审批、超时默认、默认追责、严格监管、联合惩戒",将依附道路建设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涉及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占用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交通组织方案审查及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或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事项整合集成办理、实施并联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符合穿越城市道路不超过15米、线路长度不超过200米等一定条件,且对周边建筑、绿化、市政设施(包含且不限于地下管线、桥梁、隧洞、地面杆线等设施)无影响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即办件)。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项目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化设施,由申请人按不低于原质量标准自行组织恢复并符合质量验收等有关要求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和城市绿化赔偿费。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依附道路建设20kV及以下电力、中低压(0.4MPa及以下)天然气、自来水、雨水、污水、再生水、通信(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广电网络等专业管线工程(含市政道路管线和工程项目配套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四、实施日期
自本方案出台之日起实施。
五、关联部门和审批事项
(一)漳州市常山华侨经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原则上应纳入地块建设项目和市政道路项目办理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纳入市政道路项目办理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纳入上述并联审批事项同步办理。地块建设项目已将配套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外线工程接入方案整合纳入地块建设项目整体方案设计同步审查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免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地块建设项目配套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外线接入工程未整合纳入地块建设项目办理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已建项目(含单位和居民等零星用户)申请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报装接入涉及外线工程的(零星管线),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占掘路申请后,通过漳州市统一云平台(或工改系统)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管线方案设计图等资料推送给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不再单独核发外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二)交警中队
在(除高速公路外的)其他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道路(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除外),或者跨越、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六、职责分工
1.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批的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方案、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进行复核。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负责依法实施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方案、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管理;负责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服务管理和审批系统“一件事”办理事项配置、更新工作,实现“一网通办”,在线下大厅纳入综合窗口收件,推进“一窗通办”;负责组织对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备案制工作中各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审批审查、监督管理、执法处罚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监督检查,并纳入各部门政务服务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予以追责。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负责组织对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占掘路施工项目开展全覆盖、常态化监督检查管理,督促各方参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审批要求进行占掘路施工,严格规范落实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地下管线和市政附属设施保护(包括地下管线安全交底)、道路和绿地修复质量管控等措施,保障施工质量安全、道路绿化恢复质量;依据管线工程并联审批各业务部门提出联合现场踏勘的请求,牵头发起统一联合踏勘和组织协调现场踏勘等保障工作;会同城管部门持续探索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占掘路施工监管机制建设。
2.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统一依托区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对外运作。
3.交警中队:负责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查;负责对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交通组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督促参建各方主体单位严格落实各项交通组织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4.执法局:与区建设局协同构建占掘路项目审批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机制,将占掘路施工项目纳入城市管理网格化片区巡查工作予以跟踪监管;根据项目占掘路审批规定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规范落实项目施工管理,依法依规协同组织对未规范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影响市容市貌和市政道路交通安全、破坏或未依照原质量标准恢复市政设施、违反相关规定实施占掘路施工等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存在政务失信、违规占掘路施工行为的申请人(实施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追究责任。
5.各专业管线单位: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分别认真履行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等专业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并联审批的协同审查复核,提供必要的占掘路施工影响区内相应地下管线设施基础资料,做好管线安全交底和现场施工监护,确保地下管线运行安全;其他各市政管线单位应同步参照跟踪督促占掘路施工项目落实相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申请人(实施单位)应作为责任主体严格督促各方参建单位主动配合、全面落实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七、审批流程
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按照自愿原则由申请人依申请办理。项目委托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负责全流程代办(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作为主体申请办理)。
各部门、各专业管线单位要全面接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数字化平台在协助开展综合管线查询、方案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维护,以及指导各部门开展联合审批、协同监管的支撑作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依托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结合前期现场踏勘,详细探明地下管线、检查井、桥梁、隧洞等市政设施详细情况,完善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和市政设施(特别是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并依照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一)行政审批制(3个工作日)
按照专窗收发件、材料审查、联合勘验、决定的审批流程,增设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流程(附件1),实现政府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并联审批。
1.专窗受理(0.5个工作日)
申请人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办事指南》(附件2)准备、完善申请材料,一次性提交至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同时推送至相应审批部门和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清单。
2.材料审查(0.5个工作日)
各审批部门和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然后填写《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项目资料审核联系单》(附件5,明确是否需要现场勘验以及现场勘验联系人、联系方式),线上汇总至综合窗口。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整理各审批部门和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审查意见。若其中一个部门作出“不同意”意见,则通知综合窗口对该项目按退件处理,并将该部门意见反馈至申请人;如需补充完善资料的,按容缺受理原则通知申请人补充;如需现场勘验的,明确勘验时间、地点,并通知各审批部门和申请人。
3.联合勘验(1个工作日)
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审查意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现场勘验(申请人可同时参与勘验)。参加联合现场勘验的各单位代表在《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项目联合勘察意见表》(附件6)上填写勘验意见。
4.决定(1个工作日)
各部门和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分别出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占用绿地树木、交通占道影响、规划许可和水电气网等管线设施保护(应同步提供占用挖掘影响区域内的水电气网等管线设施基础资料)等审批意见,并交回综合窗口(0.5个工作日),由综合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0.5个工作日)。
(二)承诺备案制(即办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可实行承诺备案制,采用简易办理流程:一是利用现有综合管廊、电缆沟等敷设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且在城市道路红线内无新增土建工程的;二是采取非开挖方式穿越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区位于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外,且线路总长扣除道路红线宽度后不超过15米的;三是位于道路红线宽30米及以内的城市道路一侧,线路总长度不超过200米且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建设工期不超过15天的;四是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详见漳建审改〔2020〕4号)申请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外线工程接入的;五是专业管线单位申请地下管线设施应急抢修的。排水(含雨水、污水)接入外线工程项目暂缓执行承诺备案制;涉及新建、改扩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城市道路的,不适用承诺备案制;涉及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超过3.5平方米或者永久占用绿地的,也不适用承诺备案制。
按照专窗受理审查与初步意见、决定等流程开展承诺备案程序。
1.专窗受理审查与初步意见(即办)
申请人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办事指南》(附件2)准备、完善申请材料(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申请表的申请类型应选择承诺备案制),一次性提交至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单,即时推送至相应的审批部门和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各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充分依托地下管线、智慧城管等数字化平台,科学研判项目施工对周边建筑、绿化、市政设施(包含且不限于地下管线、桥梁、隧洞等设施)的影响情况并即时做出初步许可决定,然后填写《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项目资料审核联系单》(附件5),线上汇总至综合窗口;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同步提供占用挖掘影响区域内的相应管线设施基础资料)。对采用承诺备案制的报批件,各部门认可后应即时出具许可意见,项目可即时开工;如有关部门不认可,即转入正常行政审批程序。
2.决定(1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各审批部门和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分别出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占用绿地树木、交通占道影响、规划许可和水电气网等管线设施保护等审批意见,并交回综合窗口(0.5个工作日),由综合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0.5个工作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内部监督考核。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要建立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台账,详细记录并联审批各环节的时间节点,统计各环节办理时限,及时查摆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调整优化,持续提高审批效率。各审批部门和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充分运用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智慧城管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加快提升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并联审批时效,突出做好申请承诺备案制项目的的备案审批工作。建立考核监督机制,以推动满足承诺备案制条件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备案制为工作重点,强化对各审批部门和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规范落实审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保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二)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各部门要严格督促申请人(实施单位)组织做好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控,并配合做好各有关部门、各专业管线单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申请人(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认真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按照批准时限、范围施工,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占道告示牌(详见附件7),严格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线保护、场地恢复,场地恢复工作原则上应于批复的占掘路截止时间前同步完成。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的,在绿化成活养护期(乔木1年、其余绿化半年)内未成活的,由申请人(实施单位)负责更换。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项目占掘路施工影响区域内的市政道路和绿化设施由申请人按不低于原质量标准自行组织恢复并符合质量验收等有关要求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和绿化赔偿费。各并联审批部门、行政执法局、各专业管线单位等依据自身工作权责对许可的建设项目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面覆盖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网格化、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对不符合有关许可规定、备案条件以及存在公共安全风险的,应及时依法撤销许可并予追责。经许可(备案)的管线工程占掘路施工信息应同步推送、纳入执法局相应网格化管理片区实施严格监管,并推送至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对拟建管线设施进行跟踪测量和实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申请人(实施单位)应主动对接并配合做好管线设施跟踪测量工作。
(三)构建联合追责体制。要严格查处在管线工程并联审批中提供虚假材料、承诺内容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不符等行为,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规范围挡、文明施工,存在违规操作、野蛮施工行为,道路、绿化设施恢复质量未达园林、市政标准要求,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交通安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线保护、市容市貌、城市品质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产生不良后果的,各级相关审批部门和政执法局应密切配合、协同联动,统筹运用责令整改、撤销许可、通报、约谈、曝光、立案查处、费用追缴、信用体系追责等综合举措,切实提高对虚假申报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信息和违规占掘路施工的违法成本和震慑力,保障市政设施运行安全。建设局可依法征缴相应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绿化赔偿费,行政服务中心可将申请人(实施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列入政务失信管理对象黑名单,执法局可将执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管理平台,通过执法信息共享、行政处罚抄告、取消承诺备案资格等方式进行联合惩戒,对失信企业的行政审批、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贷款融资、评先评优等予以依法限制,若涉及到相关法律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四)不断推进并联审批和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营商环境建设和安全发展为导向,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根据审批管理工作实践情况及时调整、优化行政审批制、承诺备案制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监管模式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推出特色创新政策和改革举措,持续推进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和占掘路施工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审批效率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
成办理流程图
2.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
成办理办事指南
3.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
成办理申请表
4.申请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占掘路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
5.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
成办理项目资料审核联系单
6.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
成办理项目联合勘察意见表
7.占道施工告示牌
附件1
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流程图
附件2
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
集成办理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并联审批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绿地和树木审批、交通占道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依附道路建设20kV及以下电力、中低压(0.4MPa及以下)天然气、自来水、雨水、污水、再生水、通信(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广电网络等专业管线工程(含市政道路管线和工程项目配套外线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并联审批工作。
2.并联审批事项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
(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3.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4.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必须砍伐、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在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 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主体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6.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项目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2)项目施工涉及占用城市绿化、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3)项目施工建设过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除外)的,应当办理在其他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4)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原则上应纳入地块建设项目和市政道路项目办理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纳入市政道路项目办理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纳入上述并联审批事项同步办理。地块建设项目已将配套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外线工程接入方案整合纳入地块建设项目整体方案设计同步审查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免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地块建设项目配套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外线接入工程未整合纳入地块建设项目办理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已建项目(含单位和居民等零星用户)申请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报装接入涉及外线工程的(零星管线),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占掘路申请后,通过漳州市统一云平台(或工改系统)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管线方案设计图等资料推送给规划部门备案,不再单独核发外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可实行承诺备案制,采用简易办理流程:
(1)利用现有综合管廊、电缆沟等敷设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且在城市道路红线内无新增土建工程的。
(2)采取非开挖方式穿越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区位于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外,且线路总长扣除道路红线宽度后不超过15米的。
(3)位于道路红线宽30米及以内的城市道路一侧,线路总长度不超过200米且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建设工期不超过15天的。
(4)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详见漳建审改〔2020〕4号)申请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外线工程接入的。
(5)专业管线单位申请地下管线设施应急抢修的。
排水(含雨水、污水)接入外线工程项目暂缓执行承诺备案制;涉及新建、改扩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城市道路的,不适用承诺备案制;涉及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超过3.5平方米或者永久占用绿地的,也不适用承诺备案制。
8.办理程序
(1)行政审批制办理流程为:专窗受理→材料审查→联合勘验→决定。
(2)承诺备案制办理流程为:专窗受理审查与初步意见(不符合承诺备案制条件的即时调整转为行政审批制办理)→决定。
9.要求
(1)申请材料
基础材料清单:
①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申批“一件事”集成办理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只提供证件文号、编码信息供调取验证)
③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化平面示意图(建议同步附上占用挖掘区域的现场实景图片、示意标注)
申请事项需对应增补的个性材料:
①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向交警部门申请在其他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需提供)
②管线工程设计图(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需提供)
③申请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占掘路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类型为承诺备案制报批件需提供)
④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且不限于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计划、围挡场地设置、各方参建主体等项目基本信息,以及安全文明施工、交通组织设计、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方案、绿地占用挖掘修复方案、地下管线和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应急处置方案、项目质量安全管控方案等,申请类型为承诺备案制报批件需提供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地下管线设施应急抢修项目可免予提供)
(2)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
①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为1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为30个工作日。
②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为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①行政审批件为3个工作日;
②承诺备案件为即办。
(3)收费标准:闽建城〔2015〕15号、闽价〔1994〕房字199号、闽财税〔2019〕32号
(4)年检要求:无
10.注意事项
申请类型为承诺备案制报批件在专窗受理审查与初步意见环节审查时,若不符合承诺备案制条件,将即时调整并转为按行政审批制流程办理。涉及新建、迁建、改造地下管线的,申请人应在项目开工前主动提前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拟建管线设施进行跟踪测量和实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基础数据。
11.审批决定证件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8625627
13.诉求渠道
0596-8625621
14.特殊环节
附件3
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申请表
申请类型:行政审批制□ 承诺备案制□ 办件编号:
申请单位(个人) | 本单位(人)承诺:已阅知《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办事指南》相关内容和具体要求,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严格遵照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12)、《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建城〔2015〕3号)等有关规定,督促各方参建主体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前主动先探明地下管线详细资料,规范落实事前交底、必要的管线保护协议签订和各项管线安全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交通安全、扬尘污染防治、市政设施(包括且不限于地下管线、桥梁、隧洞等)保护、市容市貌保护等,确保完工后道路、绿化修复质量不低于原标准。在地下管线保护区范围内采用人工开挖探沟勘察,严禁使用机械开挖。主动接受各有权部门和管线单位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管线保护工作,及时完成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因未全面规范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和社会影响的,愿意主动依法据实全额补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存在申报虚假信息或违规施工造成损失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予以追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 申请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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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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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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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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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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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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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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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联审批事项 | 事项类别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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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 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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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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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项目外线工程□ 市政管线工程□ | 专业管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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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数量、长度、管径 |
| 埋深 | 管顶标高: 管底标高: | |||||||||||
占用(挖掘) 位置 |
| 施工 方式 | 明挖 □ 顶管或拉管 □ | |||||||||||
现状路面类型 | 沥青路面 □ 水泥路面 □ 泥土路面 □ 透水砖 □ 普砖 □ 其它 □ | |||||||||||||
人行道 | 长( )米×宽( )米= ㎡ | |||||||||||||
车行道 | 长( )米×宽( )米= ㎡ | |||||||||||||
临时占用 城市绿地 | 长( )米×宽( )米= ㎡ | |||||||||||||
砍伐迁移 城市树木 | 植物品种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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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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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占掘路期限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申请材料 清单 | 1 | 基础 材料 | 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申批“一件事”集成办理申请表 | 有提供□ | 未提供□ | |||||||||
2 | 营业执照副本(只提供证件文号、编码信息供调取验证) | 有提供□ | 未提供□ | |||||||||||
3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有提供□ | 未提供□ | |||||||||||
4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化平面示意图(建议同步附上占用挖掘区域的现场实景图片、示意标注) | 有提供□ | 未提供□ | |||||||||||
5 | 申请事项需对应增补的个性材料 | 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向交警部门申请在其他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除外),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需提供) | 有提供□ | 未提供□ | ||||||||||
6 | 管线工程设计图(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需提供) | 有提供□ | 未提供□ | |||||||||||
7 | 申请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占掘路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类型为承诺备案制报批件需提供) | 有提供□ | 未提供□ | |||||||||||
8 | 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申请类型为承诺备案制报批件需提供,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地下管线设施应急抢修项目可免予提供) | 有提供□ | 未提供□ | |||||||||||
尚需补充 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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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 承诺备案制 | 适用,进入即办程序 □ | 不适用,转入正常行政审批程序 □ | ||||||||||||
备注 | 1、申请材料均应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化文档; 2、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3、申请材料此前已提交过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4、本表由申请人在窗口索取或者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下载,按要求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 5、专业管线名称填报电力、天然气、自来水、雨水、污水、再生水、通信(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广电网络等具体管线名称;项目类别应明确项目配套外线工程(由综合窗口受理占掘路申请后,通过漳州市统一云平台(或工改系统)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管线方案设计图等资料推送给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不再单独核发外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可实行承诺备案制,进入即办程序办理(申请类型应选择承诺备案制): (1)利用现有综合管廊、电缆沟等敷设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且在城市道路红线内无新增土建工程的; (2)采取非开挖方式穿越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区位于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外,且线路总长扣除道路红线宽度后不超过15米的; (3)位于道路红线宽30米及以内的城市道路一侧,线路总长度不超过200米且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建设工期不超过15天的; (4)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详见漳建审改〔2020〕4号)申请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外线工程接入的。 (5)专业管线单位申请地下管线设施应急抢修的。 排水(含雨水、污水)接入外线工程项目暂缓执行承诺备案制;涉及新建、改扩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城市道路的,不适用承诺备案制;涉及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超过3.5平方米或者永久占用绿地的,也不适用承诺备案制。 7、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及反应真实情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须认真核实表中内容并对本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应责任。 | |||||||||||||
附件4
申请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占掘路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
1.已认真阅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已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放样,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管廊、桥梁、地铁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查询等均已办理并规范交底,已按要求合理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且无安全隐患。根据查询情况,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准确、有效、可行,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施工计划安排科学合理,施工时间明确,交通组织方案安全、可行,且为对周边影响最小方案;人员机械已安排到位。项目施工前,主动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对拟建管线设施进行跟踪测量和实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基础数据。
3.项目施工涉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项目开工前,严格按燃气公司要求签好施工现场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编制施工现场设施保护方案,取得燃气公司同意后施工。若未按承诺执行上述要求、流程,可将我单位列入失信名单,造成相关损失、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4.施工组织设计中,严格按照管线管理要求对管线保护采取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管线保护的应急救援预案,在原有地下管线的保护区范围内,不使用机械开挖。
5.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的审批时间、路径、工期进行施工。对开挖区域管线应采取人工开挖探沟勘察;遇到地下管线情况不明的,应尽快联系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核查核对,待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施工。
6.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严格按住建(包括市政、园林)、交警、城管部门要求设置安全护栏或施工围挡、交通导向标志、标线等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确保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在开挖区域设置明显告示牌张贴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法人及联系电话、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施工企业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安全和管线保护负责人姓名和电话等,接受监督,做好交通疏导措施,保证道路通行和行人安全。
7.按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取围蔽作业,施工材料、机具等不得超出施工围蔽范围。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应安排在晚上10时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施工产生的淤泥、废料等要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不得向路面直接排放。
8.严格按照道路修复标准,及时修复挖掘路面。挖掘砼路面的,需整块面积修复,挖掘其他材料的路面,按挖掘实际面积修复。若有损坏、破坏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需按原状进行恢复。涉及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严格按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作业:一是乔灌木需采用与原规格一致的全冠骨架假植苗。二是按挖大挖深种植穴,废土废物应置换客土,苗木按序装卸车,栽植后立即支撑,铺植草皮时应压实,工完、料尽、场地清等规范进行施工。在绿化成活养护期(乔木1年、其余绿化半年)内未成活的,由申请人(实施单位)负责更换。
9.经查实本单位在申请项目建设审批中提供虚假材料、承诺内容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不符,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规范围挡、文明施工,存在违规操作、野蛮施工行为,道路设施恢复质量未达原标准,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交通安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线保护、市容市貌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以及产生不良后果的,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实际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化的,主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绿化赔偿费,并列入社会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处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化)设施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纠纷和损害责任,由本单位自行承担并协调解决。
本单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可靠,提供资料均为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并将切实履行,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集成办理项目资料审核联系单
项目名称: | |||
事项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项目信息 | 申请人(单位): | ||
申请事项: | |||
项目地址: | |||
项目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承诺完成审核时限: | |||
接收日期 | 年 月 日 时 分 | 接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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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结果
| □同意 | ||
□原则同意 材料补充意见: | |||
□不同意 | |||
是否需要 现场勘验 | 参加勘验的部门 (联系人及方式): | ||
经办人: 审核负责人: | |||
完成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审核单位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意见均视为资料审核通过,“原则同意”需补充完善资料,请相关行政部门按容缺受理原则,通知申请人(建设单位)补充。申请人(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补充完善,并在勘验阶段提交。作出“不同意”意见,请明确写清不同意的原因及依据。须现场勘验的请填报参加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附件6
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
集成办理项目联合勘察意见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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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 申请单位(人): | 联系人: 电话: | ||
勘验地址: | 勘察组织联络人: | |||
勘验时间: | 承诺完成时限: | |||
参加联合勘验部门: | ||||
部门名称 | 勘验人员 | 勘验意见(在对应处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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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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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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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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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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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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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勘验结论: | ||||
勘验人员签名: | ||||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勘验部门,并组织提出现场勘验需求的各部门、单位统一参加联合勘验,勘验单位现场作出勘验意见。“符合”、“待整改”意见按容缺后补均视为勘验通过,填写“待整改”意见需对实施方案等微调的,由申请人(建设单位)按要求调整,在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提交完成。作出“不符合”意见,请明确写清“不符合”的原则及依据。勘验结束,参加勘验单位各执一份。 | ||||
附件7
占道施工告示牌
工程名称 |
| 审批部门和许可 决定证书编号 | (审批部门) (许可决定证书编号) |
施工范围 |
| 占道许可起止时间 (开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名称 |
| 施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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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及电话 | (姓名) (电话) | 施工企业项目 负责人及电话 | (姓名) (电话) |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含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负责人及电话 | (姓名) (电话) |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含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负责人及电话 | (姓名) (电话) |
(该区域粘贴经批准核发的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决定书等有效许可决定证书;涉及新建、迁建、改造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在项目开工前主动提前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拟建管线设施进行跟踪测量;联系电话原则上均应填报手机号码,便于实时联系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