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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1 00:00

漳政办〔2009〕131号

为进一步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作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政府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及对应的分管领导负责。

四、本办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二)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的分管领导审核;

(三)文电保密科汇总并复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科审核;

(五)分管文电保密科领导审核;

(六)规范性文件送法制办审核;

(七)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科领导签发。

五、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相关科室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核。

六、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在保密审查时,应当明确公开属性,注明不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七、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处理结果应当经本办文电保密科审核。

八、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九、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商同文电保密科、政府信息公开科确定,确有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按《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十一、本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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