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达标评估办法(2022年版)》,根据福建教育高质量发展总体部署及“十四五”普通高中教育优质多样特色发展新要求,省教育厅在总结达标高中建设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
申报资格和评估合格标准
(一)申报资格
凡普通高中(含各种办学体制的普通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符合下列1~4项相关条件者,可申报三级达标高中;符合下列1~5项相关条件者,可申报二级达标高中;符合下列1~6项相关条件者,方可申报一级达标高中。
1.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治校,建立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没有出现领导班子严重违法乱纪并被法律惩处、教育乱收费、国家课程严重不落实、违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等任一现象。公办普通高中不违规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复读班”。不存在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以及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等行为。
2.公办高中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民办高中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同一校区高中规模不超过60个班,不少于18个班;各年级班均学生不超过50人(区域高中学位不足的,申报一级达标不超过52人,申报二、三级达标不超过54人),不少于30人。申报一级达标的,完全中学高中部学生数占全校学生数原则上不少于40%。
3.申报达标高中近两年均须有高中毕业生。其中,二级达标高中申报一级达标须满4年;三级达标高中申报二级达标应满3年。时间自省教育厅批准确认之日起计算。经各地评估审核,对个别办学成效突出的未达标高中,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可推荐直接申报二级达标,要求其学生近三年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均不低于96%,近两届按时毕业率均不低于94%。其他学校达标晋级原则上均按规定年限实行逐级申报。
4.学校校舍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近三年没有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5.学校高中教师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在聘中级以上教师和在聘高级教师的比例不低于下一级别评估标准,其中申报一级达标高中、未达标高中直接申报二级达标的,高中部在聘高级教师及博士学位教师数比例不少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5%。
6.申报一级达标的,学校高三毕业班学生80%以上参加6月普通高考,近三年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合格率均不低于97%。
(二)评估合格标准
达标评估以百分制计算。申报(含复评,下同)一级达标高中,评估总得分不低于90分,其中第1项至第22项得分不低于64分,第23项至第29项得分不低于26分时,方为评估合格。
申报二、三级达标高中,评估总得分不低于85分,其中第1项至第22项得分不低于60分,第23项至第29项得分不低于25分时,方为评估合格。
基本程序
确定为省级达标高中,须经创建、自评、申报、评估、确认等基本程序。
(一)创建阶段。
(二)自评阶段。
(三)申报阶段。
对通过资格审查,申报一级达标或未达标高中直接申报二级达标的,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预评,预评合格的向省教育厅汇总提交申请报告(含资格审查、市级预评估概况及分项情况等)。申报一级达标的,由省教育厅组织评估专家组,结合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预评结果,先行对学校的创建工作、自评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由省教育厅组织现场评估;对创建成效突出的学校,申报一级达标时,经资格审查后,可直接组织现场评估。未达标高中直接申报二级达标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组织现场评估。
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公示无异议的二、三级达标申报学校,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评估合格后向省教育厅汇总提交审核确认报告(含资格审查、市级评估概况及分项情况、学校整改方案等)。省教育厅审核相关材料,必要时进行抽查后审核确认。
(四)评估阶段。
(五)确认阶段。
达标高中的责任
省级达标高中要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思想、管理经验和教育教学成果;坚持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综合素质提高;积极开展课程改革,主动承担省、市教科研项目任务,举办各种教学开放活动,充分发挥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着力发展学生核心素养,发挥减负增效表率作用;积极承担对口支援任务,帮助对口学校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形成办学特色,并在推动当地先进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达标高中的管理
(一)建立新一轮学校发展规划制度。
(二)建立达标高中长效支持制度。
(三)实行达标高中动态管理制度。
(四)实行违规办学从严处理制度。
被降级或撤销省级达标高中称号的学校,自降级或撤销称号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达标晋级及省级其他建设项目。重新申报达标晋级的,须经现场评估合格后,方可确认达标晋级。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