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常政规〔2023〕9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定我区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常山开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15日至次年430日。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提前公告或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区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三、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烧田基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烧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及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严禁其它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管委会可以委托开发区农林水局进行办理。

四、凡在上述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发生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31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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