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 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党工委(党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漳各单位:
《漳州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和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2月18日
漳州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 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 制实施办法》《福建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和
有关法律,结合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 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 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 然和谐共生,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扎实推动乡村产业、
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走具有漳州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 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全面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书记责 任。在市委领导下,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 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
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市委领导下,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统筹推进实 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动乡村振兴重大政策、重大行动和重要 工作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重点
难点问题。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 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 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 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
系,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二)守牢粮食安全底线。按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 员粮食安全责任制任务分工,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 同责。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 标准农田。深入开展耕地“非粮化”专项整治。实施强农惠农政 策,加强粮食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产量保持 稳定。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提升粮食收 储调控能力。树立大食物观,念好“山海经”,建设“海上粮仓”, 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
品有效供给。
(三)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发挥“一键报贫” 平台作用,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确保“三保 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 扶持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
常态化帮扶机制,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
(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加快建设种养加一体化现代农业 产业园,以工业化理念抓好园区建设。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 科技创新和装备支撑,培育特色品牌,做大做强水果、水产、蔬 菜、花卉、茶叶、畜禽、食用菌、林竹、中药材、乡村旅游、乡 村物流等11个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培育“三朵花” “四珍菌” “六泡茶” “六条鱼” “十大果”等产业,打造“福农优品”品 牌,深化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以推动国家级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
省级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漳浦农机、南靖兰花)产业园、闽台农
业合作重点县(长泰区、诏安县、华安县)和推广基地建设为抓
手,着力先行先试,打造漳台农业融合发展新样本,促进漳台融
合发展,推动漳台农业交流合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全面构建茶 文化、茶产业、茶科技“三茶统筹”的茶叶融合发展体系,加快 打造华安铁观音、南靖丹桂、平和白芽奇兰、诏安八仙茶、云霄 黄观音、长泰金观音等漳州特色茶叶品牌,进一步提高茶产业质 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 值,大力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开发“预制菜”加工新 工艺新产品,积极培育美丽休闲乡村、水乡渔村、乡村旅游重点 镇村、全域生态旅游小镇、金牌旅游村,发展乡村生产服务业、
农村电子商务,延伸壮大全产业链条,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 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施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恢复、生 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机制。科学实施农村河湖综合整治,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
面推进黑臭水体系统治理,强化小流域整治和饮水安全保护,加
强沿海生态整治。深化河湖水系连通运行管理,实施水库群联合 调度,鼓励沿海城区河段布局水系连通、生态补水、水生态修复 治理工程。开展造林绿化,改造林分结构,加强古树名木资源保 护,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畜禽粪污 资源化利用,推动化肥农药施用减量增效,倡导农村绿色生产生
活方式。
(六)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聚焦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处理、农业生产废 弃物资源化利用、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 理机制,推动以县域为单位打捆打包村庄保洁、垃圾转运、公厕 管护,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两 统筹、两统管”,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摸清既 有农村裸房存量,持续推进既有农村裸房整治,加强乡村规划建 设管理和乡村建筑风貌管控,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推进 美丽乡村庭院、美丽乡村微景观、美丽乡村小公园(小广场)、 美丽田园、美丽乡村休闲旅游点“五个美丽”建设。按照“清沟、 扫地、摆整齐,拆旧、拓新、整漂亮,穿衣、戴帽、扮靓丽”要
求,全领域、分层次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打造美丽宜居乡村。
(七)加强乡风文明建设。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深化文明村镇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移风易俗工作重点问题 专项整治,深化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推进文化科技卫生“三 下乡”,完善村规民约,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
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推进乡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
设,进一步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记忆工程, 支持非物质文化传承发展,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
涉台涉侨重要历史建筑、土楼古厝、农业遗迹等保护传承。
(九)促进基层组织振兴。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常态化开 展农村党组织“达标创星”活动,优先考虑“三农”干部配备, 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充分发挥村务工作者、驻村 第一书记、乡村振兴指导员、乡村振兴工作队和党建金融指导员 等队伍力量,用好“激励村干部担当作为十条措施”,推动更多 项目、资金、人才、科技等资源向农村集聚,为乡村全面振兴注
入强大动能。
(十)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 着力培育高素质农民和乡土人才,深化专家人才服务基层行动, 发挥科技特派员专业优势,推进“师带徒”人才下乡,引导返乡 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
务农业农村,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十一)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 功能和组织功能,全面推广普及乡村治理“积分制”,加强乡村 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化平安乡村建设,完善网格化管理、精 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
治理体制和乡村治理体系。
(十二)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路、水、电、气、 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道路畅通、防汛抗旱、防灾减 灾、供水保障、清洁能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县域商业、
数字乡村、智慧广电、村级综合服务等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
设施互联互通一体发展。
(十三)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实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 升行动,扎实推进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 服务能力,着力完善养老助残扶幼工作体系,构建多层次农村养 老保障体系,推动村级生命公园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推进基层广
播电视公共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
化。
(十四)深化农村改革。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 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 拓展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地日常管理服务机 制。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引导土地、滩涂等经营权规 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 行机制,稳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 体经济。指导各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乡镇“三个监管 中心”建设,深化推进“四定一督”机制落实,完善机制配套,
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做大做强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深化农
村土地制度改革,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稳慎推进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深化农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深 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业地票、林票发行工作,促进村财 增收、农民致富。完善农村新增用地保障机制,持续优化多元化、 有序竞争、互相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
农垦、农业水价、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革。
(十五)健全乡村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三农”财政投 入稳定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县域新 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推动 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富民产业等项目优先向农 村布局,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 任务相适应。在用好前期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前提下,积极 与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对接,提供配
套融资支持,满足项目后续资金需求。
第六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委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
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 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 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
形成工作合力。
市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
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各级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含开发区、投资区党工委和管委
会,下同)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 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
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 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 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
务并组织实施,加快打通一批乡村振兴的痛点难点堵点。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 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对本地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任务完
成情况实行刚性指标考核、 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制度。严格落实
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深入开展耕地“非粮化”专项整治,保质 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
障机制,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储备粮订单收购直接补贴等政策,
制定支持政策,采取耕地认领等措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
面提高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三保 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 众内生发展动力,加大产业、就业等帮扶力度。切实运行好防止 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发挥“一键报贫”平台作用,组织开 展脱贫县、脱贫村、脱贫人口、易致贫返贫人口动态监测工作, 及时将易致贫返贫人口纳入监测帮扶,做好相关考核评估和督查 工作,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
层楼。
(五)立足本地区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
业,积极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种养加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 农业产业强镇、 “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加快发展农产品产地 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改造提升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完 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培育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 乡村民宿等新业态,发展乡村餐饮购物、文化休闲、养老托幼、 信息中介等生活服务,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 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 村,把产业发展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的增收致富渠
道。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深化落实派驻第 一书记和工作队、科技特派员、乡村振兴指导员、 “师带徒”人 才下乡等制度。深入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大力培养本土人才, 建立县域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乡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完善 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评价标准,推进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乡村工 匠培养。引导返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企业家、 党政干部、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艺术家等通过 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吸引台湾建筑师、文创团队参与乡 建乡创活动,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推动乡村振
兴各领域人才规模壮大、素质提升、结构优化。
(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宣传教育,在乡村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 活动。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发挥 乡镇实践所和村实践站作用,常态化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加乡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优质内容供给,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
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项目源头管控, 严防落后产能、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梯次推进 “绿盈乡村”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化肥农药减量 增效,加强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河湖长制, 加强湿地资源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 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 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
村绿色发展。
(九)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完善乡村水、电、路、气、 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历 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 设,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 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建设城乡紧密型教育共同体、紧密型县域 医共体,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加强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优化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建立以县域为
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坚持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强 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健全“整乡推进、整县提升”机制, 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升乡镇、村班子领导能力。健全农村基层
党组织对同级其他各类组织领导制度,完善农村重大事项、重要
工作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工作机制。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全面 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坚持和完善“六要”群众工作法。健 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 元化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推进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 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
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一)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 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 促进资源向农村倾斜,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村庄 规划应编尽编,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加 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 有序进城落户,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基本公 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 让。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残疾人关
爱服务体系。
(十二)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 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承包地管理服务,依法 依规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 有的各项权益。不断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深化乡镇“三 个监管中心”建设,确保“四定一督”机制落实,巩固“四定一 督”成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市场,探索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有效路径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壮
大新型集体经济。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推进集体
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林业地票、林票发行工作,鼓励规模经 营,推动林权增益。用好各类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
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优先保障乡村振 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县域新增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鼓励金融 机构支持乡村项目建设、人才培育、公共服务,落实政策性农业 保险制度。依法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探索建立农村闲置房屋 长期租赁机制,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
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 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年度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 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 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
查等职能。
第九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负责 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健全完善乡 村振兴推进机制,针对难点问题制定出台有效政策措施,组织落
实好各项乡村振兴工作。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 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 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
兴工作,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协调解
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探索成
熟的典型经验。
第十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含有辖村的街道)应当把乡村振 兴作为中心任务,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 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
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 要积极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提升乡村干部抓乡村振兴的能 力;经常性、制度化就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进村 入户深入调研,破解乡村振兴工作推进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探索
创新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模式,推动形成乡村振兴经验做法。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 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 两公开”制度,坚持和完善“六要”群众工作法,组织动员农民
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经常性入
户走访农民群众,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二)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
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组织实施项目,用好管好项目资金等。
(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 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
项目建设等情况。
(四)讨论和决定本村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
党委报告。
(五)组织党员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在乡村发展、乡村建设、
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引导党员、群众学习种养技术知识,参加专业技术培 训,因地制宜发展主导产业,打造“一村一品”,带领村民创业
致富,全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
(七)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 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
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八)筹备成立村级乡贤促进会,建立健全乡贤促进会组织 网络,完善乡贤促进会管理工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乡贤投身村庄 建设,积极发挥建言献策、服务社会、促进和谐等方面作用,助
力乡村振兴。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二条 强化山海协作,深化帮扶措施,落实对口帮扶资 金,加大园区建设、产业合作、人才交流、乡村建设等帮扶力度,
做好对口协作帮扶工作。
第十三条 深化闽宁协作,强化漳州市与中卫市以及漳浦县 与海原县协作帮扶机制,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 等领域对口帮扶工作,深化产业项目、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 才交流等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合作,打造闽宁对口协作的“漳
州样板”。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
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
联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支持港澳台
同胞、海外侨胞捐助款物,开展助教助医助学等帮扶活动。
第十五条 支持驻漳部队持续推进挂钩联系工作,协助建强 基层组织,支持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活动,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商会组织 及乡贤参与乡村振兴,兴办社会各项事业,促进资本、人才、技 术有序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农村发展带来生机与活力。 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建立健全乡贤组织网络,探索建 立健全企业和乡贤支持乡村振兴机制。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
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县(区)、开发区(投 资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 考核,重点考核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党委(党工委)和 政府(管委会)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 市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 况。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 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 果报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后,向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党委 (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通报,并作为对县(区)、开发区
(投资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及有关领
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区)、 开发区(投资区)予以表扬,作为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
优、政策先行先试的重要参考依据。
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 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乡镇(有辖村的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 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
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
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报告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工作
推进情况(有辖村的街道参照执行)。
各级党委应当将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县乡党委书记
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开发区(投 资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
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市直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
督查,推动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市、县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措施落地
落实。
第二十条 市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 监督执纪问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乡村 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
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加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参照全省乡村振兴进展 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监测分析。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党 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市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 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
按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 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 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 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
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漳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