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常政规〔2024〕1号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减少对我区环境的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等规定,经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自2024年2月2日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现将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管控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止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场所;2.机关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敬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3.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汽车站、大型停车场;4.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仓库、货场、林场等禁火区域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5.广场、公园、商业街等人口密集场所;6.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附近安全保护区域内;7.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9.幼儿园、中小学校;10.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区域

常山社区、双山社区、吉仔管理区、溪墘管理区、大水堀管理区的区域范围。限制区内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管控区域

除禁止、限制区域外的其它管理区、村范围。

二、限制、管控区域允许燃放时间

(一)限制区域允许燃放时间

全年除特定允许燃放时间外,其余时间一律严禁燃放。允许燃放时间如下:

农历腊月二十四、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正月十五的全天。

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会说明理由。

(二)管控区域允许燃放时间

管控区域内重要节日期间可燃放时间为早上5点至次日凌晨2点,非重要节日期间可燃放时间为早上6点至夜间22点。

非燃放时段,群众婚庆、祭拜、民俗活动等喜庆活动原则上只能放电子鞭炮,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向管理区、社区、村报备。

三、限放品种、规格

限制、管控燃放区限燃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四、处罚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者违法违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要求

有关管理区(社区)是落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销售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监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职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执法部门查处后,一律转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举报途径

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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