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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常侨区〔2024〕16号

清明节将至,加之春耕生产全面铺开,农事、林事、民俗等野外用火增多,为统筹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区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100米之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4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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