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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常侨区办〔2024〕10号

开发区各办、局,市县直、企事业单位,各管区、社区、村

常山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426    

 

(此件主动公开)


常山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有效有序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直接和间接危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漳政办〔2013〕1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山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坚持依法规范、快速高效的基本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食安办为开发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各管区、社区、村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研判食品安全事件级别,视情况报党工委,管委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2 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需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处置的,由食安办向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管委会在党工委领导下,严格落实责任制,全面负责组织开发区应对工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成立开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开发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开发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开发区食安委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食安委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件涉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时,增加开发区办公室侨港澳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开发区指挥部可与管区、社区、村联合成立前方指挥部,现场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开发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验评估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个专项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开发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3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安办,承担开发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开发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社管局(卫健)等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5 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风险防控

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态势;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社管局(卫健)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3.1.2 风险监测

社管局(卫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并向管委会和市卫健委报告。

3.1.3 风险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社管局(卫健)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常山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局常山分局、农林水局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社管局(卫健)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评估本年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分析研判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形势,作为向管委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应急部门。管委会收到有关情况后,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部门。

3.1.4 风险警示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3.1.5 隐患整治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常山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局常山分局、社管局(卫健)、农林水局、经发局(粮储)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各管区、社区、村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报告管委会。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管区、社区、村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

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

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

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

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

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

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开发区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社管局(卫健)报告。社管局(卫健)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社管局(卫健)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经核实初步确认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按程序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管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管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市场监管总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7)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对报告内容不全或需要核实的,要及时向报告的单位或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事件评估

各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应会同社管局(卫健)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向管委会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Ⅰ级、Ⅱ级响应由省级以上层面确定。

2)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原则上,Ⅲ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市食安委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直接指挥。

3)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开发区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启动Ⅳ级响应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或食安委负责同志负责Ⅳ级响应的组织指导协调。

4)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请求。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社管局(卫健)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健康损害的人员,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5.2.2 事件处理

1)现场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社管局(卫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主体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2)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实施核实诊断、制定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开展个案调查、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等工作;根据调查需要,开展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二是开展食品卫生学调查。访谈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现场勘查可疑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食用等过程中的相关危害因素;三是采集样本。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等,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生物标本。四是实验室检验。根据流行病学初步判断提出检验项目,及时完成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标本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按相关规定留存样本和菌毒株。五是进行卫生处理。根据现场调查的结果,针对致病因子的可疑食物载体和环境,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同时及时在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中报告事件信息。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同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检验检测。在疾控部门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现场控制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4)分析研判。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应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后果,以及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2.3 流行病学调查

调查初期尚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参照本预案开展调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综合分析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卫健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进行后续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5.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

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于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单 位,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

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

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当地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开发区管委会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 后期工作

6.1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要配合省级应急工作机构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持续动态发布信息。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当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信息发布应包括事件预警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正确引导舆论,发挥主流媒体作用,主动设置相关议题,认真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正确有效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未经应急工作机构批准,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2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各管区、社区、村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和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3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3 技术保障

开发区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县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4 物资与经费保障

管委会负责统筹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鼓励企业积极投保。

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6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常山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管区、社区、村组织制定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铁路、水路、民航运营单位等,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8.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5)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适时开展高级别、跨部门、跨地区综合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旧的预案,由食安办负责解释。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9.2 开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专项工作组职责

9.2.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接收的信息和情报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后勤保障等重大问题。

由开发区食安办牵头,常山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局常山分局、社管局(卫健)、农林水局等参加。

9.2.2 事件调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派出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由常山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牵头,开发区应急局、社管局(卫健)、农林水局等参加。

9.2.3 危害控制组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由常山市场监管所、社管局(卫健)牵头,农林水局、经发局(工信)、派出所等参加。

9.2.4 医疗救治组

主要职责:制定救治方案,指导、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由社管局(卫健)牵头,常山市场监管所等有关部门参加。

9.2.5 检验评估组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支持。

由常山市场监管所、社管局(卫健)牵头,农林水局等参加。

9.2.6 社会稳定组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

由派出所牵头,办公室(网信),常山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局常山分局、应急局、民政局、经发局(工信)等参加。

9.2.7 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和网上调控管控工作。

开发区办公室(宣传)牵头,办公室(网信)、常山市场监管所等参加。

9.2.8 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由开发区食安办牵头,开发区食安委专家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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