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打造“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开发区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为开发区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管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开发区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管委会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管委会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管委会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六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有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开发区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管委会和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周知性公文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十三)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十四)抢险救灾、优抚、低保、五保资金和救济、社会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十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十六)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十七)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十八)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结果;
(十九)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十)管委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涉及下列内容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开发区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的《常山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目录》。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开发区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常山开发区”上公开管委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zzcs.zhangzhou.gov.cn。此外,还将通过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管委会信息。在档案室等设置管委会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管委会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公众可以在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档案室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查阅公开信息;也可以从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管委会公开信息;还可以从常山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通过管委会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常山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常山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常山开发区”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办公室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常山开发区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6-8627787
传真号码:0596-8628220
电子邮箱:zzchangshan@163.com
通信地址:常山开发区管委会信访局
邮政编码:363307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七条
开发区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四章监督方式及程序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漳州市、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财政局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