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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常侨区〔2021〕12号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区仍以晴到多云为主,无有效降水过程,森林火险等级仍然较高,加上农林事用火增多,森林防灭火形势极为严峻。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我区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10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区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

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上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 12119。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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