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山开发区安全用电容量125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请示》以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为加强资金使用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有效促进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常山开发区用电容量125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山开发区用电容量125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常山开发区用电容量125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建设,扶持常山开发区用电容量1250千伏安及以下中小企业电力外线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开展比改革亮点促营商环境全面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21〕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专项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国网常山开发区供电公司为我区企业(不含纳入我区负面清单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团企业分公司、基建用电、增容用电)实施10千伏永久用电容量1250千伏安及以下外接电力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除外),以及因项目管理需要发生的招投标、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
备注: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集团企业分公司指集团企业在常山开发区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开发区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和市场准入,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述的外接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接入点至用户配电室进线柜所涉及的土建建设费用和电气部分(含电缆、电杆等电力设施设备)费用。其余用电报装接入引起的分界开关、开闭所(站)、环网柜、变电站间隔扩建等公共电网新建或改造项目仍由国网常山开发区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第五条【补助标准】
对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送电的10千伏用电容量1250千伏安及以下永久外接电力设施建设资金,经审核后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给予全额补助。
第三章 资金办理流程
第六条【资金预算】
(一)国网常山开发区供电公司于每年9月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开发区经贸办初审;
(二)开发区经贸办、开发区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开发区经贸办预算;
(三)开发区经贸办按预算金额的50%预拨付至国网常山开发区供电公司,执行过程中再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条【项目实施】
(一)国网常山开发区供电公司受理企业用电项目建设申请后,根据城市管理、电力规划、企业需求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外接电力设施建设;
(二)外接电力设施项目施工单位由国网常山开发区供电公司根据国家、省、市、开发区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资金结算】
国网常山开发区供电公司根据外接电力设施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适时报开发区经贸办进行资金结算。并于次年1月,将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开发区经贸办、开发区财政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开发区经贸办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按进度下达资金;
(二)负责项目资金结算;
(三)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开发区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资金年度预算;
(二)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开发区发改局职责】
对用电工程外接电力设施建设情况、用户满意度等营商环境指标进行监督抽查。并就营商环境指标中由国网常山开发区供电公司承担的“获得电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国网常山开发区供电公司职责】
(一)负责外接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请受理、施工招投标、建设实施、工程质量验收、建设费用审核兑现等项目建设全流程建立管控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根据年度项目建设提出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并根据年度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年度资金结算;
(三)设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对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加强资金管理,保存项目原始资料及凭证,按规定接受开发区经贸办、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合理节约原则,科学提出电源接入点至企业用电项目红线的走向距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六)承担电力电缆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责任,负责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履行业主职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开发区经贸办、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发改局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査和绩效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监控,在项目完成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违法违规处理】
(一)施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取消已取得的项目建设资格并追回已补助资金,按规定列入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审计、巡察、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发现,未按规定受理企业用电项目申请,发生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