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沈海线龙海至诏安段扩容工程(常山段)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函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海线龙海至诏安段扩容工程(常山段)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为推进沈海线龙海至诏安段扩容工程(常山段)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沈海线龙海至诏安段扩容工程(常山段)因建设需要征迁的土地、地面种植物、构筑物及民用建筑物。
第二条 本《方案》征迁人:常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迁实施单位:常山开发区沿线管区。
被征迁人为沈海线龙海至诏安段扩容工程(常山段)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承包人和使用权人。
第三条 拆迁区域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的土地、建筑物、附属物、附着物等补偿数量,以用地单位提供的经批复的用地红线图,由开发区牵头各管区、社区及土地测量单位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征迁结束后,提供一套征迁原始资料移交给项目业主存档(备查)。
第四条 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云政综规〔2023〕11号)文规定执行,项目涉及的新寮、海峰、吉仔、常山、大水堀、梧园等6个管区、社区均属于Ⅰ级区片地,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5.0万元/亩,耕地外的农用地及其他用地4.0万元/亩。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给土地所有权单位国营常山华侨农场;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收归常山华侨农场国有资产;安置补助费占60%,用于辖区内被征地农民(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
按照《常山开发区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常侨区〔2019〕44号文)规定,被征地农民(职工)按条件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障,保障资金的筹集由开发区(华侨农场)、管理区及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安置补助费中的1万元作为社会养老保障补偿金补偿给用地承包人;剩余安置补助费作为开发区(华侨农场含管理区)社会养老保障经费,用于被征地农民(职工)的各项养老待遇保障。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规定执行,即青苗补偿费1.5万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按评估价补偿,按实补偿承包人(产权人)。
(三)临时用地
1.临时用地租赁费为每年每亩5000元(一次性支付两年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若因建设延期需续租不足半年按半年支付),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临时用地后复耕复垦由申请单位负责,有关临时用地复耕复垦保证金按复耕复垦方案论证的金额缴存,由业主、常山自然资源分局、银行三方监管的专户,通过常山自然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验收再予退还。
2.临时使用地方道路(由政府管养、补助建设以外的管区道路、乡村道等),施工单位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后,由施工单位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并预交道路保证金。
(四)土地清表费和分户测量费及其他经费
土地清表费、分户测量费、征地拆迁机构办公经费、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及开展民事协调、社会稳定和综合治安评估、建筑物测绘、证据保全、公告公证等征地拆迁工作的费用,按10000元/亩包干,其中拨付给管理区、社区4000元/亩作为工作经费(提前完成征迁任务的适当给予追加部分工作经费)。
(五)建(构)筑物拆迁标准
1.属于重大、特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问题,由开发区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无误后,由开发区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参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城建有关拆迁细则实施。
(六)其他补偿标准
1.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电、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实施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管委会给予协调配合。涉及用地赔青,按红线内标准执行。
2.拆迁区域内公共水电、网络设施等配套设施的迁移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拆除、清理现场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3.征迁中涉及厂、矿、企业等,应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 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 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特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问题,由征迁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经征迁实施单位和产权人确认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执行。]
4.涉及军用光缆、电缆的补偿标准,参照《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执行。红线外涉及“三改”、“三电”工程用地,按红线内征迁赔青标准执行。
5.其他未尽项目的补偿根据现场情况由各方协商议定;压覆矿产补偿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1号)文件执行。
6.征迁中涉及红线外夹角地、边角地征用问题,原则上按红线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该项征迁费用纳入征迁成本。
7.征迁中涉及被征迁标的物未在补偿标准内的,或本方案无具体补偿标准和实施依据的,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参照该补偿方案的标准,另行制定补充标准。
第五条 拆迁其他补偿
(一)企业的临时周转过渡费按生产经营面积20元/平方米×6月计算。临时过渡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
(二)过渡安置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并由拆迁人发给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人每月3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三)搬迁补助费2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非住宅(祠堂、庙宇、学校、厂房等)按20元/平方米实行一次性搬迁补助。
(四)拆迁评估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五)拆迁过程中损坏邻房的补偿等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六)征迁工作经费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构)筑物拆除由拆迁人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拆除单位拆除,拆除费用纳入征迁成本。
第七条 从通知签订拆迁协议书之日起,3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15日内完成土地交付、拆除的,每户奖励5000元;10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15日内完成土地交付、拆除的,每户奖励3000元。对个别未达成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组织征收的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征迁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有关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常山开发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