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办、局,武装部: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文)精神,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区财政局、民政局、老区办、卫生局制定了《常山开发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开发区管委会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